1、行政责任。
关于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,依据《商标法》第五十三条、《商标法实施细则》第四十三条规则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采纳下列办法处以处分。
(1)责令中止侵权。具体办法如下:
①责令当即中止出售;
②没收、毁掉侵权产品;
③没收、毁掉专门用于制作侵权产品、假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东西。
(2)处以罚款。
对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没有构成犯罪的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依据情节处以不合法经营额50%以下或侵权所获赢利五倍以下的罚款;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,可依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。
2、民事责任
依据《民法通则》榜首百一十八条规则,商标权遭受损害的,有权要求中止损害、消除影响、补偿损失。依据《商标法》第五十三条规则,被侵权人能够要求侵权人当即中止侵权行为,补偿损失。其间,侵权补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取得的利益,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,包含被侵权人为阻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。如果前二者都难以确定,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50万元以下的补偿。
3、刑事责任
除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外,侵略商标权还可能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、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、不合法制作注册商标标识罪、出售不合法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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